(2017)辽0106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贾俊杰诉被告辽宁业乔宏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杰,辽宁业乔宏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102号原告贾俊杰,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龙腾大厦*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112021987********。委托代理人孙冬雨,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业乔宏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1甲。法定代表人姚磊,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宜若,系公司员工。原告贾俊杰诉被告辽宁业乔宏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明珠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