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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许慧龙与郭振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慧龙,郭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74号申请执行人许慧龙,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郭振兴,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执行许慧龙与郭振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郭振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