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贾XX与吉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XX,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贾XX,男,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隰县城南乡龙神沟村人,现住隰县蔬菜公司小区。被执行人吉XX,男,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石口乡石口村人,现住隰县凤凰苑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吉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六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XX的工资收入十二万五千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