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梁建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梁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亢建华。被执行人:梁建兰,女,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梁建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梁建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建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梁建兰应偿还25924.2元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38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建兰自动履行了案款25924.2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292.4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26162.2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陈永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华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