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蔡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蔡朝晖,蔡伍山,林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48994753-0。被执行人蔡朝晖,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蔡伍山,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惠兰,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朝晖、蔡伍山、林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7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