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师拉根与武成忠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拉根,武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师拉根。被执行人:武成忠,汾阳市文峰街道办事处居民。上列当事人师拉根申请执行武成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汾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是一条第6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武成忠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运输款1723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4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武成忠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四、承担执行费159元。审 判 员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