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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泸州小醉楼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戴贵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小醉楼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戴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小醉楼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湾头村二、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7503419D。法定代表人朱辉灵,董事长。被执行人:戴贵平,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小醉楼酒类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贵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并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申请人泸州小醉楼酒类营销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