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振霞与韩立伟、马德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于映辉、贾晓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霞,韩立伟,马德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于映辉,贾晓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931号原告:孙振霞,女,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吉CGH2**小型轿车车主)委托代理人:张志忠(原告之夫),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吉CGH2**小型轿车驾驶员)被告:韩立伟,女,汉族,1971年2月25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吉CT39**号轿车车主。委托代理人:马德喜(韩立伟之夫),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被告:马德喜,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绍有,总经理。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锦绣家园3号楼。委托代理人:沈云天,该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占洋,总经理。地址:双辽市辽南街。委托代理人:沈云天,该公司职员。被告:于映辉,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吉CT40**轿车司机)被告贾晓伟,男,汉族,1955年8月7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吉CT40**轿车实际所有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东。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振霞诉被告韩立伟、马德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四平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双辽保险)、于映辉、贾晓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2017年7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于剑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振霞委托代理人张志忠、被告韩立伟委托代理人马德喜、被告马德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云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云天、被告于映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非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晓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振霞诉称:2017年3月19日21时30分,门帅醉酒驾驶吉CT39**号小型轿车沿北二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与北三纬路与北二经街路口处,与沿北二经街由南向北行驶的于映辉驾驶的吉CT40**小型轿车相撞,失控后又撞上路边停放的吉CGH2**号车,造成该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事故责认定门帅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映辉负次要责任,吉CGH2**小型轿车驾驶员张志忠无责任。二车辆分别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投保了强险和商业险。经评估公司评估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4800元,评估费350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相关的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车损评估费350元,修车费4800元,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及车主,司机承担;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立伟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我的车在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肇事司机门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德喜辩称,答辩意见同上。被告阳光四平保险辩称,此次交通事故是因为肇事司机门帅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我公司按照保险条例不予赔偿。被告阳光双辽保险辩称,答辩意见同阳光四平保险。被告于映辉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原告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贾晓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无答辩意见。被告人民保险辩称,1、需提供保险单,有效的行车证、驾驶证、上岗证;2、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当先有门帅及于映辉两个车辆的交强险财产损失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公司按照次要责任30%进行赔偿。3、本起事故为5车相撞事故,对于我公司的交强险,有4辆车需要赔偿,请法院在我公司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对4辆车合理进行分配;4、评估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分别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原告孙振霞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门帅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映辉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志忠无责任。被告韩立伟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马德喜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四平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双辽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无异议;被告于映辉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民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证据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阳光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1275705072016015681)、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阳光保险双辽公司1275705282016008416),证明被告马德喜所有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韩立伟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马德喜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四平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双辽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于映辉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民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证据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国人民保险四平分公司PDZA201622030000014332)、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国人民保险四平分公司PDAA201622030000011082),证明被告贾晓伟所有的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韩立伟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无异议;被告马德喜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四平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双辽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于映辉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民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证据4、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吉CGH2**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车辆维修费收据,证明原告车辆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鉴定所花费用。被告韩立伟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马德喜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四平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双辽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于映辉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民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有异议,该鉴定报告维修工时费过高,另外从照片中没有看出原告的车辆右前门受损,所以对于右前门修复和喷漆的费用不认可,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阳光四平保险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中国保险行业协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24条第2款,证明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孙振霞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韩立伟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无;被告马德喜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阳光双辽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于映辉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民保险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21时30分,门帅醉酒驾驶吉CT39**号小型轿车沿北二纬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与北三纬路与北二经街路口处,与沿北二经街由南向北行驶的于映辉驾驶的吉CT40**小型轿车相撞,失控后又撞上路边停放的吉CGH2**号小型轿车,造成该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事故责认定门帅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映辉负次要责任,张志忠无责任。吉CT39**号小型轿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吉CT40**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吉CGH2**号小型轿车损坏后经吉林省同济保险公有限公司鉴定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4800元,评估费35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吉林省同济保险公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孙振霞的诉讼请求和被告韩立伟、马德喜、阳光四平保险、阳光双辽保险、于映辉、人民保险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七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孙振霞诉请的赔偿项目、数额是否合理合法。根据本案确认的事实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孙振霞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韩立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孙振霞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孙振霞承担赔偿责任;车损评估费350元,该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该费用应由被告韩立伟,贾晓伟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映辉与贾晓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德喜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其责任大小予以赔偿。本案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门帅(吉CT3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志忠(吉CGH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于映辉(吉CT40**小型轿车驾驶员)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韩立伟所有的吉CT3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孙振霞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按照事故主要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吉CT39**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门帅醉驾,按《中国保险行业协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24条第2款: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贾晓伟所有的吉CT40**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孙振霞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按照事故次要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孙振霞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孙振霞提出的合理赔偿费用,本院应予以保护。1、原告孙振霞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4800元,并提交了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被告韩立伟、马德喜、阳光四平保险、阳光双辽保险、于映辉对该费用均未提出异议;人民保险认为该费用过高,但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原告车辆维修费4800元,本院予以认定、该费用本院应予保护。2、原告孙振霞请求赔偿车损评估费350,该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该费用应由被告韩立伟、贾晓伟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款额合计人民币为51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1140元(3800元×30%),由被告韩立伟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2660元(3800×70%),由被告韩立伟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原告孙振霞鉴定费245元(350元×70%),由被告贾晓伟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原告孙振霞鉴定费105元(350元×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双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140元;三、被告韩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原告孙振霞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660元,鉴定费人民币245元,合计人民币2905元;四、被告贾晓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原告孙振霞鉴定费人民币105元;五、被告于映辉与贾晓伟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被告马德喜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给付款项,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韩立伟负担18元,被告贾晓伟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