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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银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银河,黄秋兰,朱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被执行人朱银河,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黄秋兰,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朱银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银河、黄秋兰、朱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必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