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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许东健、时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健,时少平,殷智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许东健,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时少平,男,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殷智琳,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许东健与时少平、殷智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学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