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曹来学与牛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来学,牛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曹来学,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执行人:牛贵勇,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来学与被执行人牛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来学已经与被执行人牛贵勇达成和解协议,曹来学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