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钧与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钧,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58号之二原告:何钧,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明,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龙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金耀。原告何钧与被告南阳市辽原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原告何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56元,减半收取计11,528元,由原告何钧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勤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雯-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