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陆永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陆永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5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肖,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陆永肖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计664元,财产保全费631元,合计1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