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颖鸣、戴家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鸣,戴家山,林荣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王颖鸣,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戴家山,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荣照(曾用名薛阿绍),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颖鸣与被执行人戴家山、林荣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并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申请人王颖鸣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