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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青石街28号。法定代表人龚毅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杰,江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亿远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6)苏01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35000元、违约金43500元、诉讼费4504.5元及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点七五计算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6号,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本院前往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该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根据验资报告记载的验资账户,调取该资金账户的交易明细,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智汇神州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1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慎审 判 员  牛利梅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梁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