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查洪芳、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洪芳,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余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查洪芳,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星子县人。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男,1981年6月21日星子县龙湾温泉。被执行人:余小阳,男,1968年9月10日身份证号360427196809100016星子县南康镇蔡家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查洪芳申请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余小阳民间借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271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余小阳应支付申请人查洪芳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元。本院已执行10000.0元,尚有29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龙湾实业有限公司;余小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官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