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富与被告全红生、黄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富,全红生,黄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981号原告:王永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林,女,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红生,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被告:黄丽君,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王永富与被告全红生、黄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永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小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