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小栓申请执行张良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栓,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栓,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栾川县栾川乡西河村三组32号,身份证号码410324196601040317。被执行人张良,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城海建河畔新城3号楼1单元4楼东,身份证号码410324197503080037。本院在执行李小栓申请执行张良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给付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找人,多方查找均无果,下落不明。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车辆、存款、房产、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胡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亚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