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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干与汨罗双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干,汨罗双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汨罗市飞宇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804号原告:吴干,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熊,湖南正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汨罗双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汨罗市飞宇交通施救有限公司。被告: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干诉被告汨罗双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汨罗市飞宇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汨罗市交通警察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干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干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彭陆军人民陪审员  许 曼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卓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