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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亚宁与被告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宁,高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1025民初941号原告:宋亚宁,女,汉族,住正宁县。被告:高亚莉,女,汉族,住正宁县。原告宋亚宁与被告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亚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亚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亚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7年12月30日,被告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清偿了20000元。至今剩余借款未清偿。高亚莉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及陈述,根据证据规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剩余的借款本金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亚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亚宁清偿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高亚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西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