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王磊、朱礼尧、李尚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王磊,朱礼尧,李尚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30号。法定代表人万迎,行长。被执行人:王磊,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朱礼尧,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尚莲,女,1952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5210243623,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镇东村朱良庄二队196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王磊、朱礼尧、李尚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福克斯牌苏G×××××号小型车辆一台予以锁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福克斯牌苏G×××××号小型车辆一台予以锁定,因车辆未有实际控制,本院对锁定的车辆未作处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