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成、关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成,关秀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6287号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掖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魏周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街2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龄,系该公司党寨支行副行长。被告:王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被告:关秀霞,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原告张掖农商银行与被告王成、关秀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成、关秀霞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掖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22515.52元,合计102515.52元,并利随本清(利息清止2016年3月21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借款人王加林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申请借款80000元,借款用途为牛的饲养,期限十二个月,利率10.8%。借款人王加林于2015年3月去世,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王加林配偶关秀霞及儿子王成催款,被告拒不偿还,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成、关秀霞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原告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借款人王加林签名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经审查:客观、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成、关秀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本院认定的事实:借款人王加林与被告关秀霞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王成系父子关系。2015年1月31日,借款人王加林与农商银行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加林向农商银行借款80000元,用于牛的饲养,期限24个月,利率10.8%,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农商银行依约向王加林放款80000元,后王加林于2015年3月去世。借款到期后,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还贷事宜未果,故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关秀霞丈夫王加林生前,以用于牛的饲养为由,向原告贷款8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和王加林收到借款的收据为凭,足以证明王加林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借款人王加林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王加林向原告借款后死亡,但其向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该债务系王加林与被告关秀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王加林与被告关秀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关秀霞应当对王加林生前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关秀霞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22515.52元,合计102515.52元并利随本清,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成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关秀霞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有原告出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和王加林收入借款的收据为凭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秀霞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22515.52元,合计102515.5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利随本清;二、被告王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关秀霞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桂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