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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传胜与王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胜,王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25号原告:蒋传胜,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志,夏邑县司法局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景春,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蒋传胜与被告王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书记员  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