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传胜与王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传胜,王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325号原告:蒋传胜,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志,夏邑县司法局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景春,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蒋传胜与被告王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传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书记员 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