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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6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普雄与曾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普雄,曾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6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普雄,男,汉族,1971年1月4日生,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曾宪群,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5日,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执行王普雄申请执行曾宪群民事一案中,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曾宪群、贵阳市南明区富利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宪群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宪群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曾宪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云审 判 员  闻云助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尤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