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广松与倪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松,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8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松,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倪涛,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广松与倪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倪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德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