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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永潘与平小建、陈启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永潘,平小建,陈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68号之二申请人冯永潘,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平小建,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陈启凤,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冯永潘诉平小建、陈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小建、陈启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永潘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万元、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5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启凤名下的车牌号为豫M×××××号众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