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洪汉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洪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黄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84417-3。法定代表人许阿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汉生,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并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申请人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