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102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马大成与宋启营、于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大成,宋启营,于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102民初3344号原告:马大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日照经济开发区。被告:宋启营,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男,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于明辉,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马大成与被告宋启营、于明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马大成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大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大成负担。审判员 秦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