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兰天文与田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天文,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天文,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田锋,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锋立即偿还申请人兰天文借款12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田锋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田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房屋一套且该房屋系中国农业银行铜梁支行的抵押物,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田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兰天文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田锋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条件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1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