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秦庆德与被执行人黄晓宏、胡国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庆德,黄晓宏,胡国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庆德,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黄晓宏,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胡国月,女,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人秦庆德与被执行人黄晓宏、胡国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