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庆合、杨祥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蒋庆合,男,1955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祥飞,男,1988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庆合与被告杨祥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祥飞欠原告蒋庆合劳动报酬9600元,该款被告杨祥飞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