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周朝飞与被执行人陈子牛、徐雪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朝飞,陈子牛,徐雪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朝飞,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陈子牛,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徐雪莺,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陈子牛。本院在执行人周朝飞与被执行人陈子牛、徐雪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重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