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典文、林定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典文,林定国,林贵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林典文,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定国,男,1952年9月23日,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贵盛,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典文与被执行人林定国、林贵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并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申请人林典文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