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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陈文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陈文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润泽,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陈文定,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文定违法用地行政处罚一案中,根据扬江政发【2014】139号文件【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建房监管的实施意见】,本院作出(2017)苏1012执1115号执行裁定,裁定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文定退还非法占用仙女镇砖桥社区东二组的90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楼房等建筑物的事项由扬州市江都区仙��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1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