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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洪轩、刘两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轩,刘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洪轩,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刘两兴,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洪轩与被执行人刘两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已私下自行和解并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申请人蔡达球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5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凤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