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林沛与焦后民、焦后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沛,焦后民,焦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刘林沛,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焦后民,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焦后银(杰),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刘林沛与焦后民、焦后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焦后民、焦后银(杰)自愿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林沛借款30000元,2016年6月1日前偿还30000元,合计60000元。二、如两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有权按69000元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3元,由被告焦后民、焦后银(杰)负担。因被执行人焦后民、焦后银(杰)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林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焦后民、焦后银(杰)借款69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763元。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刘林沛申请执行焦后民、焦后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