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缪兴明与刘祥琳、刘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兴明,刘祥琳,刘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2号原告:缪兴明,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祥琳,男,199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荣荣,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26457704-9。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兴明与被告刘祥琳、刘荣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兴明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兴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兴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培凤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春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