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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李向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民初第1115号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24号。法定代表人:田震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向东,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被告李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债务偿还承诺书》有效;二、判令被告承担以原告名义承建沈阳和泰科技产业园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债务;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就沈阳和泰科技产业园项目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债务偿还承诺书》。但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原告名义签订架管租赁、岩土施工,赊购商砼等多项施工、采购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还款责任,造成汉威商砼等多家企业将原告起诉,并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经原告多次提醒、协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向东辩称,我挂靠在原告公司,合同是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以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和泰公司签订的协议,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与我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和泰公司。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东于2014年7月8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写明“甲(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乙(李向东)双方经协商,就甲方承建的和泰科技产业园工程与乙方达成企业内部施工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税务机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乙方按规定全额交纳税款,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收取0.7%的管理费;因乙方施工需要需以甲方名义赊购材料时,乙方应向供应商说明还款主体为乙方,并向乙方出具还款承诺书。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债务偿还承诺书》一份,其中写明:该项工程涉及或有的全部外欠款由我本人偿还;该项工程涉及的或者的伤亡事故费用,由我本人承担;以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义赊购材料及所欠人工费由我本人偿还。”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李向东并无建筑资质,借用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承建和泰科技产业园项目,因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所做的《债务偿还承诺书》系单方自愿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系单务合同,即只要债务人单方做出承诺该合同即为生效,因为该份《债务偿还承诺书》系被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于原告主张《债务偿还承诺书》有效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以原告名义承建的沈阳和泰科技园项目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虽然原、被告双方签有《债务偿还承诺书》,但该承诺书的债权人仅限于本案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仅对其在《债务偿还承诺书》的范围内负有给付义务,该《债务偿还承诺书》对任意第三人的债权请求不产生对抗效力。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向东向原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债务偿还承诺书》有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