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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志顺、王显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顺,王显贵,张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顺,男,1979年2月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显贵,男,1978年6月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冬霞,女,1981年10月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显贵、张冬霞所有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禹洲华侨城二期柳园13A#2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7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