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志顺、王显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顺,王显贵,张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顺,男,1979年2月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显贵,男,1978年6月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冬霞,女,1981年10月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显贵、张冬霞所有位于肥西县桃花镇禹洲华侨城二期柳园13A#2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72)。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