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家贵与吴耀山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贵,吴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贵,男,汉族,1961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被执行人:吴耀山,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本院在执行李家贵申请执行吴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吴耀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理审判员 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鹿占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