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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家贵与吴耀山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贵,吴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贵,男,汉族,1961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被执行人:吴耀山,男,汉族,1964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白店乡。本院在执行李家贵申请执行吴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吴耀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 筱审 判 员  李魏巍代理审判员  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鹿占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