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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乌吉、林建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乌吉,林建云,张惠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林乌吉,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建云,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惠妹,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乌吉与被执行人林建云、张惠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吴雪华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7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