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红与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91号原告:刘红,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油坊台06100**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志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红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