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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红与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691号原告:刘红,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油坊台06100**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志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刘红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祥锋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