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顿丽丽与樊建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顿丽丽,樊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26号申请人顿丽丽,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武邱乡后师村,身份证号:410728198501114020。被执行人樊建权,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办事处南蒲社区,身份证号:4107281972080410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顿丽丽与被执行人樊建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