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忠金与被执行人李丰庆民间借贷纠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金,李丰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马忠金,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东港市龙王庙镇马家堡子村马家营组050489。被执行人李丰庆,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碧海委碧海小区**号2-106。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6200.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460元。经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6460元(含一般利息19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0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