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曾炜婷、鲍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炜婷,鲍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曾炜婷,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生,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申请执行人鲍世民,男,汉族,1957年1月1日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曾炜婷与被执行人鲍世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了(2015)安内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炜婷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鲍世民履行了2190元,尚余标的66896.39元、案件受理费955元、申请执行费936元,共计68787.39元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鲍世民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内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群审判员 贠旭明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宁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