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志红与王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红,王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2281号原告张志红,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辉,男,汉族,1969年12月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城镇居民,住���阳市西峰区。原告张志红与被告王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5年3月认识,原告说想贷款,被告说他来帮我办。几天后,被告向我要钱说送给马斌,我给送了6000元及苏烟两条,让我等消息。不到半个月被告又让我送4000元。后我看事情无果,想要回自己的钱。2016年8月11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付。被告王辉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证据,本���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被告,原告想贷款,被告便找人帮其贷款,2015年3月份、2015年4月份被告分别让原告拿出6000元、4000元,共计10000元,送至帮其办理贷款的人,后贷款未办理,原告向被告索要其已给付的10000元,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张志红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正)(¥10000.0元正)。借款人:王辉”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找人帮原告办理贷款,而被告在收取原告10000元后未将贷款办成,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且本案在审理中,经与被告谈话,其对该欠条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1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辉归还原告张志红欠款1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