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秦春兰与吴灼热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春兰,吴灼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45号申请执行人:秦春兰,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吴灼热,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春兰与被执行人吴灼热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灼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申请执行人吴灼热支付案款13,5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执行费105元。2017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吴灼热缴纳案款13,500元。2017年4月20日缴纳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245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7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日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