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军诉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乔莉、马世斌、贺拥军、孟宏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乔莉,马世斌,贺拥军,孟宏伟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331号原告:李海军,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西大街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中渡社区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乔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莉,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三巷玉泉小区**号楼*单元*层*户。被告:马世斌,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双河村**号。被告:贺拥军,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路东七巷*号。被告孟宏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白界乡马扎梁村***号。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陕西秦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乔莉、马世斌、贺拥军、孟宏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军以证据不足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海军负担。审判长 刘德平审判员 张瑜廷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