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超群与金鹏、王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超群,金鹏,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超群,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执行人:金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王金华,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喀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鹏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5366805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