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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红思与杨延武、宋国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思,杨延武,宋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思,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杨延武,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宋国宁,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李红思与杨延武、宋国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延武、宋国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杨延武、宋国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楠楠